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执行特办字〔1986〕020号文件的通知
(特办字〔1995〕第16号)
广东、福建、海南省人民政府,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人民政府,广东海关分署,九龙、拱北、汕头、厦门、海口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国发〔1985〕136号文件,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该文件而制定的各项具体规定亦应一并废止的通知(国函〔1994〕129号)精神,特通知如下:从即日起,废止1986年11月根据国发〔1985〕136号文件精神,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国家经委、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经济特区产品内销管理的通知》(特办字〔1986〕020号)。今后,各经济特区生产的,原国发〔1985〕136号文件中列名的产品内销时,免予办理“准运证”和“调运证”,但其所含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仍应按海关现行的对进出特区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