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尸体处理
台胞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意愿,可在当地殡仪馆火化或运回台湾。如家属提出就地土葬,需向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葬在指定的公墓内。如需将尸体存放,可由当地殡仪馆妥善保存。
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其委托人持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殡仪馆火化。如确认死者无亲属,接待单位持《死亡证明书》到殡仪馆火化,同时将火化过程拍照并出具相关证明备存在殡仪馆。
对有接待单位的死者,在尸体火化前,可由接待单位酌情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如死者生前对我友好,台办及有关单位可送花圈,或将追悼仪式拍照送死者家属。
对家属要求按台湾当地宗教、风俗习惯举办祭奠仪式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殡葬法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在殡仪馆内进行。
办理丧事的费用自理。
六、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骨灰、尸体运输,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及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和公证部门出具的《死亡公证书》。
将尸体运出境外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五号]和海关部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外字第540号]办理尸体出境手续。
骨灰、尸体运输出境均由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由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四个办事处承办,也可委托当地殡仪馆承办。如亲属提出将尸体运回台湾,运输手续和费用均由亲属自理。在两岸实现直接通航前,死者家属要求通过第三地运送尸体时,由其家属自行办理第三地手续,有关部门应予协助。如台方提出由台湾直接派飞机或船舶运送尸体,应报国务院台办商有关部门后处理。
七、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家属或其代表和大陆有关部门人员在场。如家属明确表示不能到场时,公证部门人员应当到场。遗物清点必须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均应签字。遗物移交前要妥善保管好。移交遗物要开出移交书,一式二份,注明移交时间、地点、在场人、物品件数、种类和特征等,并由公证部门办理遗产移送公证书。如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原件交死者家属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