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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第七章 归档

  第二十七条 已装订好的案卷,经分类排列和编号后,按顺序逐卷编制案卷目录。即把每个案卷封面上的内容一一对照填入案卷目录的各栏目中。案卷目录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
  第二十八条 案卷目录编好后,填写案卷交接登记表,交接人和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要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每年六月底以前,各单位应将已立好的上一年度的案卷及时向机关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立卷归档工作的要求,对各单位移交的档案逐卷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审办办[1988]106号文中的《关于审计行政公文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为了便于署机关各单位准确地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做如下规定:
  一、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资料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正确估价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召开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等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二)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处理一般工作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三)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3.
            署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
  1.1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永久
  1.2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 长期
  1.3其它文件材料                       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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