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署人员参加上级和有关部门召集的会议后带回的与本署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三、审计署向地方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重要文稿及地方和部门的反馈意见;
十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向我署征求意见的重要材料;
十五、署务会议、署办公会议、审计长会议记录、纪要、值班简报,审计要情、审计情况通报;
十六、审计署编印的各种简报、通讯等;
十七、署机关党委、纪委、团委和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统计报表,党委决定、党委会会议决定、向上级的报告、请示及上级的批复,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十八、署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建立、撤并、工作职责及印信启用等文件材料;
十九、审计署关于干部调动、录用、定职、考核、任免、晋升、晋级、工资变动、评定职称、聘任、培训、奖惩、离休、退休、退职、死亡、抚恤及干部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二十、署机关单位,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写给署领导的请示、报告及领导的批复、批件;
二十一、署机关的财务预决算报表,对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和地方审计机关的财务文件、资料及有关固定资产报表等;
二十二、审计署基建协议、图纸、工资资料等;
二十三、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及其有关材料;
二十四、审计署大事记、组织沿革、值班简报、重要电话记录等;
二十五、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或其他机关抄送的供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会议讨论或领导审阅签发的文件、电报的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和印刷过程中的各次校对稿;
四、反映一般性建议和意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
五、机关内部互相抄送和不应行文的文件、介绍信等;
六、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
七、参加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八、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或抄报的未被批复的报告,未被采用的简报、情况反映及不需备案的文件材料等;
十、越级抄送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属收集范围文件的定稿应有《公文处理程序》中规定的审批人签字和机关印章,重要文件应有有关单位的意见和法定会议讨论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 为使立卷工作能及时、顺利地进行,立卷人员平时要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随时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起来,分类存放,以便届时立卷。
第三章 立卷规则
第十条 行政公文材料的立卷实行“谁承办谁立卷”的原则。
第十一条 需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年度和问题立卷。组卷时以问题为中心,使卷内文件联系密切、问题单一、事由与结果清楚,年代与保管期限同一。
一、重要的或形成文件材料较多的事项,按问题立卷,一事一卷或一事数卷。
二、一般问题的文件材料按年度和类别组卷。
三、一事多卷的可按文件的主次或内容分别组卷。
四、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年、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同一事由的文件应合一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