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审计署机关行政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审计署机关行政管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管理文件材料”,是指审计署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办理行政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全署每年办完的行政管理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于第二年上半年将文件的定稿、正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四条 需立卷的行政管理文件材料,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整理立卷,以便管理和查找利用。
第五条 行政管理文件材料立卷的要求是齐全、完整和精炼。
一、齐全,指本单位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全部立卷归档;每份文件的定稿、正件和重要修改稿齐备完整。
二、完整,指以问题为中心,将有关文件材料收齐,使其内容连贯,事情来龙去脉清楚,文件载体整齐,不残缺。
三、精炼,指对文件材料能分清主次,主要的立卷,次要的按保存价值的大小取舍。判定标准为:一是划清审计文件与行政管理文件的界限。审计职能的文件立审计卷,管理职能的文件立文书卷;二是划清本机关产生的文件与非本机关产生的文件的界限。本机关产生的文件立卷;非本机关产生的、与本机关职能活动无关的文件不立卷;三是对本机关产生的文件,要划清主管与非主管的界限。本单位主管的立卷,非本单位主管的交主管单位立卷;四是划清同组卷问题有关与无关的界限。与组卷问题有关的立卷,无关的不立卷;五是划清注有重要内容的修改稿与一般修改稿的界限。前者立卷,后者不立卷。
第二章 材料收集范围
第六条 行政管理文件材料收集范围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审计工作的指示、决定、规定、讲话、题词等。
二、审计署及署领导向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请示、信件及上级的批示、批复、批转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等;
三、审计署党组文件和党组会议记录;
四、审计署和署办公厅制发的关于全国审计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决定、规定、通知及代国务院草拟的文件的报送稿;
五、审计署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的指示、规定、通知和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及上级的批复;
六、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省市区审计厅局长座谈会、审计特派员会议和重要的全国性专业工作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录音(像)磁带、照片等。
七、审计署组织或反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重要活动的资料、音像、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等;
八、全国性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任务、总结、统计报表、资料和考核材料、情况通报、经验材料等;
九、审计署综合成果、专题成果方案、总结、报告及通过鉴定的材料;
十、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报送的年度统计报表、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及署机关的批复、批件,对审计项目检查的通知、结论;
十一、本署人员出国考察和邀请外国审计代表团访华的有关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