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保密档案的管理,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文书档案的卷皮、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式样规格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二十条 文书档案的鉴定与销毁需依照以下原则:
  (一)从机关各单位收集来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问题明确,手续完备。
  (二)机关档案部门应依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及保存价值,不得擅自处理、销毁档案。
  (三)机关档案部门处理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书案卷,需造册登记,经有关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的审查,报机关领导批准,确定存毁,对销毁件要实行监销。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文书档案,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者应填写档案“调卷单”,按规定办理查阅借用手续。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阅、借。
  (三)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更不能泄漏或向外公布保密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四)借用、查阅文书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请示档案主管部门同意,才能复制。
  (五)文书档案一般不予借出,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借他人。逾期归还者,需注明原因。
  (六)机关档案部门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使用,对外提供利用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书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库存档案的大致内容,主动了解机关各项工作对档案的利用情况,随时做好提供利用的准备。
  (二)机关档案部门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并根据利用工作的需要编制档案著录卡片或专题文件目录(卡片)等。著录标准按国家标准《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三)机关档案部门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应根据需要附一张“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利用工作结束后,由利用者如实填写,以备存查。
  (四)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为编纂《审计工作文件选编》积累材料。
  第二十三条 档案统计
  机关管理部门应对本机关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利用、人员变化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由于档案管理不当造成丢失、损坏档案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试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