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文件材料的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等整理工作。
(五)做好文件材料的 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三章 文书档案的收集与立卷
第九条 上级领导机关针对我署下发的、有关平行机关抄送的及署机关各单位在执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文件、电报及其它有关材料均属文书档案收集范围。主要文类有:
一、上级机关及平行机关发送的文件。
1.中发、中办、厅字、中委、国人等注有发文号的文件,中办通报等资料,由办公厅值班室负责收集,移交档案处。
2.国发、国办、国务院令等注有发文号的文件,国阅、国函、国办参阅等资料,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收集,移交档案处。
3.联合发文。
(1)有关部委与审计署的联合发文,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向档案处分发。
(2)审计署与有关部委的联合发文,由文件承办单位负责收集、立卷。
4.有关部委文件由署内各归口单位负责收集、立卷。
二、审计署文件、电报。
1.党组发文:按国档局规定,机关各单位应将原稿与印件交办公厅值班室,由值班室负责收集、立卷。
2.署发文、署发电:由文件承办单位负责收集、立卷。
3.厅发文:由文件承办单位负责收集、立卷。
4.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具备指导、依据、取证、查考、借鉴作用的文件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收集、立卷,其归档范围见《行政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5.审计署出版的各种年鉴、汇编等资料类书籍由办公厅档案处负责收集。
6.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未注有发文号的文件及下属对口单位报送的备案性材料自行保存。
7.为方便档案利用和减少磨损,有些重要文件如:上级领导机关发文、平行部门的联合发文、署发文、厅发文等,需实行双套制,除机关承办单位负责收集立卷外,办公厅秘书处还应视情况向档案处分发1-2份。
第十条 机关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机关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文件收集齐全,按规定立卷,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档案部门案卷接收人要对案卷的质量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案卷,应责成立卷人做补正工作。
第十三条 接收案卷需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移交人与接收人要按“档案移交清册”清点案卷,确认无误后,方可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理完档案移交手续后离开岗位。
第四章 文书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准确、完整地形成本单位在公务活动中积累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文秘人员移交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 机关档案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保管、鉴定、统计、利用、销毁、安全、保密等项管理制度,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虫、防鼠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