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
《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审办档字[1996]2号)
署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署机关文书档案工作,现将《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审计署机关行政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暂行办法》和《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不同意见,请随时与办公厅档案处联系。
附件:1.《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审计署机关行政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暂行办法》
3.《审计署机关文件档案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审计署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文书档案”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书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与管理文书档案,是机关档案部门及各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 审计署文书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五条 文书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审计署办公厅是本机关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署机关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分别由办公室(综合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文秘人员。
第七条 机关档案部门对文书档案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机关文书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文书档案,随时提供利用,为机关领导及各项工作服务,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三)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机关各单位行政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案卷质量。
(四)进行档案业务培训与经验交流。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六)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做好库存档案的保管、鉴定、销毁工作。
第八条 机关各单位文秘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为年度立卷做准备。
(二)办理本单位文件材料的登记、借阅与转递。
(三)做好借阅文件的催还及需立卷事项材料缺件的索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