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实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审法发[1996]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就
《行政处罚法》的学习贯彻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开展
《行政处罚法》的学习活动。审计机关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及时做出学习安排。
二、学习
《行政处罚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在
《行政处罚法》施行前,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审计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在学习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注意研究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问题。
《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听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等项制度,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进,与审计执法密切相关。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学习活动中,要开阔思路,积极探索,研究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署法规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