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4年1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证券主管部门:
经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商定,为了对报纸和期刊对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披露加强管理,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特对提供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专业报纸和期刊(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报刊”)的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报刊的管理。
(一)证券期货报刊的出版条件:
1.符合《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2.报纸必须为日报,期刊为周刊(出版周期不允许超过一周),但理论性刊物不在此列。
3.总编辑、主编及主要编采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熟悉证券、期货业务(不熟悉的须经过专业培训)。有违法违约或受刑事关押记录的不允许任用。
4.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特点,实行证券、期货市场利益主体不办报刊的原则。下列单位不能成为证券期货报刊的主管、主办、或合办、协办、联办、参股、参与、资助单位:
国家和地方证券、期货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利益主体。
上述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在证券期货报刊任职或兼职,也不得担任顾问或各种名誉职务。
(二)证券期货报刊的办报办刊宗旨及报道内容必须做到:
1.正确宣传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2.客观、及时、准确地(对不同内容的消息和评论要完整、充分地)传播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信息;
3.重视教育和提高投资者的法制观念和自主决策能力;
4.发行证券、期货市场中存在的危害国家利益和投资大众根本利益的问题时,及时向国家有关证券、期货管理部门反映;
5.严格审查股评专栏或文章内容、慎重采用,不为股评造市提供版面;实际存在着观点对立或完全不同的股评时,在同一专栏同时刊登;
6.从事证券、期货新闻报道的记者及股评分析人员须填写《买卖股票、期货登记表》。有关办法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