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供销合作社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一支高质量、高效能的法律顾问队伍,不但是企业依法经营,科学管理的重要保证,而且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社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制度是从8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现在全国已形成一支数千人的队伍,许多方面亟须规范。制定《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工作办法》,旨在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法律顾问工作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完善各地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机制,促进依法治社,改善经营管理。
二、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本办法的名称
供销合作社是既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特点,又具备企业法人特点的群众合作经济组织,改革中已退出政府序列。它在经营机制上对社员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他经营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也包括各级供销合作社,因此冠以“企业法律顾问”的名称是不准确的,故将其定名为《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2.关于机构的称谓
本办法中以“法律事务机构”取代了“法律顾问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原因有二,其一是“法律顾问”与“法律服务”含义不尽相同,容易引起歧义,统一表述可解决这个问题。其二是许多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设置的法制机构(过去一般将供销合作社设立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制机构称为法律服务机构;企业自身设置的法制机构称为法律顾问机构)职责任务虽然不同,但在提供法律服务,承办具体法律事务这点上是一致的。故本办法从这一角度出发,把机构统称为“法律事务机构”。
3.关于聘任社会律师的问题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因而未对聘任社会律师的问题单独作出规定,这是由法律顾问本身不同于律师这一自由职业者的特点决定的。鉴于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目前聘用的一些社会律师工作中存在着“顾而不问”的现象,或者只在经济纠纷发生后介入有关诉讼活动,而不能全面履行本办法对法律顾问规定的职责,我们希望供销合作社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聘用律师的,聘用期内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的职称问题
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职称问题,所在单位还应按照《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实施意见》执行。此《意见》印发时间虽然较早,但并未废止,目前也尚未有新的规定出台,所以仍依照执行。若今后出台新的办法,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