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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二)具有中级经济专业职称,受过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培训,熟悉经济法律、法规,并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
  (三)从事经济管理或经营业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半年以上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的;
  (四)有三年以上法律教学、科研与司法实践经验的;
  (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的;
  (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的。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人员由各级供销合作社和企业聘任,并经省级供销合作社依前条规定进行统一审核,合格者,发给其《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证》。
  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证》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统一印制,省级供销合作社核发。省级代销合作社核发有困难的,经协商也可由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办)代发。
  法律顾问人员被解聘或调离原单位的,发证单位要将其《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证》收回,或加盖注销章。
  法律顾问人员持《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证》有权在参加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时依法向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及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应给予协助。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出席或列席本单位和委托单位召开的有关经营决策和其他可能涉及到法律事务的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本单位或委托单位的有关文件、记录、报表、帐目等资料;
  (三)有权参与订立或审查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依法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时,有权向单位及个人调查、取证;
  (五)有权制止本单位和委托单位的违法活动,当制止无效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答复;
  (六)法定代表人授予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人员应遵纪守法,公正无私,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不断充实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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