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字〔1996〕第7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完善各地供销社及所属企业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机制,促进依法治社,改善经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聘任,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是供销合作社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保证。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要把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服务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同步;
(二)立足本系统,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补救。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及所属各类企业(含饮食服务、社办工业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以一统称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
第六条 法律事务机构是所在单位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各级供销合作社组建的法律事务机构尚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可以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或者实行差额补贴及企业化管理。
第七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八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称为法律顾问室或法律事务室。
第九条 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单独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也可以由若干企业联合设立共有的法律事务机构,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统一的法律事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