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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失效]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件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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