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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停止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
 (中办发〔1996〕14号)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5月3日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的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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