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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地方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确定地方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列入参照
 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为了进一步做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工作,根据中组发〔1993〕8号文件规定,现对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确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确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要有利于实行干部分类管理,有利于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要以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为主要依据,从严掌握实施范围,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中,行使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或行政职能)并实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审批,可以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
  行使党的领导机关部分工作职能(或部分行政职能)及实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其下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确需列入的,按照以上原则从严掌握。
  三、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并执行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制,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及工资制度。一个单位不得实行两种制度。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保留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审核列入参照范围过程中,应征求财政、编制和人事部门的意见。
  五、这次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尚未确定的事业单位,待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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