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文化教育水平。
大中型企业厂级管理人员一般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厂级和大中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的学历。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注意培养一批跨世纪的高层次后备管理人才,遴选一批年龄在35岁左右,有较高学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接受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有条件的也可选派到国外接受培训或学历教育。
5.开拓新的国际合作项目和渠道。
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继续开展国内与短期出国结合的培训;继续与国外有关机构或大学合作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配合企业管理和培训工作的需要,做好智力引进工作,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建立、完善出国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及时推广成功经验。
三、政策及措施
1.政府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宏观管理,主要是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法规制定、监督检查、总结交流、通报信息、提供服务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抓好各级行业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培训考核标准制定与师资、教材的建设工作。
推动企业自主培训,初步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运行机制。企业要根据自身管理人员素质情况和经营发展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安排好政府对本企业厂级(公司)领导者及后备人员的培训,组织好中层及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有相应负责培训的机构,保证培训工作的开展,要结合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和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的配套办法。
2.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干部培训制度,坚持定期培训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坚持对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认真考试、考核,并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任用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3.保证培训资金。对培训基地的教学、行政、基建、科研等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各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各经济管理干部院校、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和企业建立的培训基地的发展,各企业要按照党中央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保证用于企业职工培训的经费不少于工资总额的1.5%。鼓励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欢迎海内外人士对企业培训投资和赞助。
4.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规定。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抽调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必须经过同级经贸委的统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