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
(1996年10月5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五次会通过)
第一条 为推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1.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在外国无居留权;
3.年满40周岁;
4.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5.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述资格中,“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是指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是指不具有居英权或任何形式的外国居留权。
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放弃外国护照,包括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第三条 现职公务人员如愿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必须辞去公务人员职务,并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条 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应以个人身份接受提名。具有政党或政治团体身份的人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必须退出政党或政治团体。
第五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的主持下进行。
第六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以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如下:
(一)提名
在推选委员会产生前,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须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参选意愿,并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简历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对已表明参选意愿并递交上述简历表的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其就表格中填写的事项提交证明文件。凡符合资格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主任委员会议在推选委员会委员提名前公布参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