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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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