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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的10月29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1年6月10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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