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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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