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统一规范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对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只允许收取杂费、借读费、高级中学只允许收取学杂费和借读费,大、中专学校只允许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要明确各项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建立和完善收费登记卡制,强化监督管理,制止学校乱收费。
五、坚决制止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收费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对非法所得,要退还群众,不能退还的,应收缴财政。对借办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屡禁不止的婚姻登记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要责令其整顿,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目前医疗服务收费机构不合理,技术劳务性收费偏低,需要做必要的调整,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坚决杜绝各种不合理用药,严格控制药品销售额增长,降低偏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门诊、住院、手术、常规检查等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在同一地区,要统一医疗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切实防止重复收费。要明确规定特需服务的范围,并加强管理,严禁把特需服务变成强制服务。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制定下达。
七、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要纳入价格调控计划,租金调整要根据当地物价控制目标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安排。要认真做好租金标准的测算工作,合理制定租金调整方案,切实落实对离退休职工、社会救济对象、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的减免补政策。建筑取费要严格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集中审批,对不合法及不合理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整顿,坚决取消和纠正。
八、全面清理整顿各地加收的邮电附加费。各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加收的邮电附加费要立即停止征收,省级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邮电企业一律不得代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九、要加强旅游服务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要公布群众投诉渠道,坚决查处乱涨价、乱收费,强行售票、“回扣”售票以及变相涨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