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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发明电〔1996〕6号)


  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物价总的形势是好的。1-7月商品零售价格同比涨幅为6.9%,比去年同期回落11个百分点。但是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仍然偏高,1-7月为9.1%,其中居住项目指数上升11.5%,服务项目指数上升15.7%。7月份,全国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6个大中城市有16个城市消费价格指数超过10%,高的达15%以上。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公用事业调价过多、过猛,房租调整幅度过大,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屡禁不止。这种状况如不加以制止,不利于稳定市场、安定人心,不利于中央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为了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安定人民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的控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1995年物价调控目标完成情况及1996年物价调控计划目标的通报》(国发明电〔1996〕1号)的要求,确保当地1996年零售物价控制目标的实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要与零售物价指数同幅度下降;去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高于商品零售价格涨幅较多的地区,今年要多回落一些。各地调整房租和各种服务价格,必须在确保实现全年商品零售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控制目标和各方面可以承受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严格掌握。在调价项目与实现目标有冲突时,要减少提价项目,降低提价幅度,推迟出台时间。各地区要对今年1至7月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涨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要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
  二、实行部分服务价格调价申报、备案制度。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调整自来水价格、公共交通票价、居民住宅房租要在事前向国家计委申报;调整民事燃料价格、医疗价格要事前报国家计委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省、自治区所属其他城市在调整上述项目价格前要向省、自治区物价部门申报。对于调价项目、幅度和时机不当的,上级物价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干预。
  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随意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应严肃查处。要认真清理人口落户、汽车落籍、婚姻登记、学生上学、病人就医、过路过桥、口岸检疫检验、邮电附加等社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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