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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在基本完成上述工作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转向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现有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服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农村信用社主要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入股组成。农村信用社要适当充实股本。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实行 “一人一票”制;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农村信用社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县联社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方针,优先安排对农村种养业的贷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要占全部贷款金额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按规定交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资金运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瞻前顾后,合理调剂。
  (五)县以上不再专设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构。建立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问题,要待上述改革完成后另行制定办法。
  (六)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为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改革中要注意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国家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防范风险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三、办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农村合作银行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银行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主要实行自营以后,中国农业银行要适应新的变化,努力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作用,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中国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对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国家将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商业化经营的原则,适当调整县以下分支机构。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建成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与城市合作银行一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设立。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最少要有5000万元实收资本金。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为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其他各类企业服务,其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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