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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二)综合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三种方式,分期分批对各省(区、市)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环境保护部或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检查组长,每个组设专家组。

  2.每年拟检查的省(区、市)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原则上“十二五”期间对每个省(区、市)至少进行2次综合检查。

  3.接受检查的省(区、市)首先进行自查,并于综合检查启动前1个月提交自查报告。

  4.检查以抽查为主,每次检查中各地抽查的地级以上城市(州、盟)不少于2个;每个省(区、市)检查时间为7天左右。

  5.每个省(区、市)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向地方党委、政府反馈意见。

  6.综合检查后由环境保护部汇总检查情况,形成年度综合检查报告。

  六、检查结果报告

  根据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要求,每次检查后要向中央领导小组提交报告,每半年集中汇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各专项检查组织部门负责起草专项检查的有关报告、半年工作进展报告,报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和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起草半年工作进展报告,负责汇总综合检查情况并起草综合检查报告。

  七、协调机制

  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协调机制,成立监督检查部际协调小组,环境保护部领导任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部际协调小组负责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安排的部门间协调。

  八、2011-2012年检查工作计划(综合检查)

  (一)2011年检查计划

  1.重点检查的省(区、市):

  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4个省(区),其他省份抽查。

  2.时间安排:8月31日前,各相关省(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环境保护部;9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7个检查组,由环境保护部或有关部门领导带队,赴上述14个省(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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