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金属污染防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配合。
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人民银行配合。
5.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负责,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配合。
6.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配合。
7.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环境保护部负责,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部配合。
8.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部负责,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部配合。
(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政府污染减排“十二五”规划编制和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配合。
2.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完善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配合。
3.污染减排资金投入到位情况: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4.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的污染减排措施到位情况:环境保护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配合。
5.污染减排目标是否完成:环境保护部负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配合。
6.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负责,环境保护部、监察部配合。
五、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措施和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专项检查,包括各成员单位现已组织开展的、与“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内容密切相关的专项检查,包括污染物减排总量核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检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重污染行业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