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千项”新型实用产品推广遴选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1〕65号)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实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促进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千项”新型实用产品推广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开遴选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型实用原则。申报遴选的产品应具备技术先进、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等特点,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具有一定作用,且具有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三)产业化原则。申报遴选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化政策,属于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支持范畴,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升级改造。
二、遴选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新型实用安全产品,以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预警、控制、保护等设备与仪器仪表,个体防护用品,安全避险与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培训、事故模拟分析软件等为重点。
三、申报条件
申报遴选的安全产品须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一定应用效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研制开发,且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
(二)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研制开发的;
(三)取得国家专利的;
(四)近三年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推广目录的;
(五)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推荐的。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安全产品,国家规定须取得安全认证(主要包括CCC认证、特种设备管理认证、矿用产品和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等)的,应取得相关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如属于软件,应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四、遴选标准
以产品的先进性、实用性作为遴选的主要指标,重点从产品的创新性、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效果及推广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建立考核指标及其权重系数(其中创新性30%、安全可靠性30%、实用效果25%、推广应用前景15%),采用百分制对各项考评项目进行打分,按照分值择优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