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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3. 科技示范工程考核指标的合理性,包括成果推广的规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的任务量等;

  4. 承担单位实施科技示范工程的能力;

  5. 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进度的合理性;

  6. 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三)评审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经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四)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正式批复,并将该工程列入部科技示范工程。

  (五)列入部科技示范工程的,部将视情通过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予以支持。

  三、组织实施

  (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科技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指导实施单位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做到统一领导、分工明确、有效协调、共同推动,确保科技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涉及科技示范工程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以及推广任务等实施方案重要内容变更事项,须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未按时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擅自变更实施方案重要内容或由于执行不力造成科技示范工程延期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

  (五)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中止执行科技示范工程。

  1. 由于执行不力致使科技示范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的;

  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科技示范工程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验收

  (一)科技示范工程的验收按照《关于做好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科技项目函【2010】30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通过验收的科技示范工程,部将颁发验收合格通知书并授予铭牌。

  附件: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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