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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

  建设标准。依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09]195号)、《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组织建设。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建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选项条件。已经农业部认定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点支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情况较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基础较扎实的省份开展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承担所申报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至少2年以上(2009年1月之后)。保护区已制定明确的保护规划、具体的管理制度,开展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相关宣传教育、调查监测以及救护保护物种、渔政执法等工作。保护区应具备一定的建设基础,项目承担单位应拥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

  项目布局。“十二五”期间,拟从已认定及将认定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选择一批进行建设。优先支持建设海洋类型、四大家鱼等重要经济鱼类以及具有独特生物特征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建设内容:主要建设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设施。①管护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及工作路、围栏(浮标)、界碑界桩、巡护车、执法船艇、增殖放流站(台)等。②科研监测设施,包括观测站(监测点)、生态观测仪、GPS定位仪、照相机、摄像机等。③宣传教育设施,包括宣传牌、展示播放设备等。

  建设标准:保护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通过设立界标的形式标明边界和核心区范围。应建设必要的道路、码头(海洋)等停泊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设施以及巡护执法设备。保护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增殖放流站,设立观测(监测)站点,配备基本的监测设备,具备值班条件,每个观测站点面积应控制在50平米以内。可根据需要建立宣教场馆,设立宣传牌,配备必要的展示播放设备。

  二、储备项目资金来源

  农业生物资源保护项目均为公益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资金筹措解决。地方配套投资原则上由省级政府为主安排,有配套能力的市(地)、县(市)政府可安排适当配套。

  区分东、中、西部地区,对国家级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区(点)项目,以及农业生物资源监测、鉴定评价项目,中央拟按照项目总投资的70%、80%、90%予以支持,其中,对中央科研单位承担的项目予以全额支持;对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项目,中央拟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60%、8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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