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
(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
(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
(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
(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5)代收罚款收据。
(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其他财政票据类,共八种。
(28)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0)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32)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
(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3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今后,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和中央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日益深化,对于上述保留的中央财政票据,将继续创造条件,逐步予以归并。
三、切实做好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启用的准备工作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启用时间。为充分消化中央单位已领购的财政票据,尽量避免浪费,同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央单位可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做好归并财政票据清理登记工作。中央单位应将上述废止和归并的中央财政票据,分为已使用票据和尚未使用票据进行登记造册。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合计收费金额,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票据中心检查合格后,予以核销;对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交票据中心审核后,统一组织销毁。上述清理登记工作应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