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替代和废止现有相关财政票据。其中,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替代和废止《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边防》、《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装备》、《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用收据》等七种票据;用《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替代和废止《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海关定额票据》(1元、5元、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边防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2元、5元、8元、10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定额收据》(4元、5元、6元、10元、30元)等十九种定额票据。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废止归并性质相同的财政票据。
1.废止《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国际版),归并使用《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废止《产品检验收费账单(代收据)》,归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2.废止《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边防》、《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装备》两种罚没票据,按照罚款方式,分别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
3.废止《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赠专用收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款收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收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收据》四种专用捐赠票据,归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清理整合后的中央财政票据共分两类三十五种。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类,共二十七种。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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