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试点。在严格控制风险、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机构,积极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为在区内注册的企业提供服务,但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总行已经开展的业务。允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支持商业银行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筹资需求,在商业原则基础上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在控制风险和稳健推进的前提下,推进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流入和流出渠道。
(四)探索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务创新试点。鼓励天津东疆港区推进租赁业务先行先试。准予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如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按照风险可控、促进发展的原则,继续完善项目子公司的管控模式。鼓励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创新,根据飞机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飞机引进指标,按规定纳入国家批量采购计划,优先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对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政策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先行试点。对在天津东疆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通过天津境内口岸报关出口的融资租赁货物,以及融资租赁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视同出口货物。鉴于租赁业务创新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在总结试点经验后,要适时加快推广实施。
四、扎实做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发展定位和重点任务,抓紧推进方案实施。成立由天津市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滨海新区、天津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指导,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贯彻实施,在政策落实、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有利于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实现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经济振兴,有利于促进东中西部地区互动和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方案》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