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1〕3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
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
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
(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