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逐头逐面排查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的各类隐患,特别是周边老空区积水。同时,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有效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二、认真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
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1号)要求,认真开展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严厉处罚。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超深越界等盗采资源行为。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责任,对非法开采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切实将“打非”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四、从重从快查处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开采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要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的规定从严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