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推进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逐步扩大市(地、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不断深化省(自治区、直辖市)长(主席)、部长经济责任审计;在对副省级城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试点的基础上,探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深化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体系。按照两办规定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规范,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及成果运用等;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对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流程、审计组织方式和审计方法等;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体系。
--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加强审计计划管理和质量控制,进一步完善审计内容和审计组织方式。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任中审计力度。探索和推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的组织方式和审计方法。合理调配和整合审计资源,实现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资源共享。依法规范审计评价,做到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加强对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制定印发两办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逐步建立和推行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深入开展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逐步构建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体系,为审计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科学指导。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加强对审计署管理干部和省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和推行任期内轮审制度,促进审计机关加强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十二、审计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审计法律规范体系,规范审计行为,推进依法审计。
--健全并完善中国特色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适时做好其他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着力构建国家审计指南体系。以审计法律法规和
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立足我国审计实践,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有步骤地开发审计指南,2014年基本构建起涵盖通用审计指南和专业审计指南的国家审计指南体系。
--积极参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协调水平,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国家审计准则,完善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依法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推动依法审计和文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