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15号)
现公布《关于首批授权11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首批授权11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首批授权11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按照《
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相关授权审核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了研究,现公布首批获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见附件)。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广东省、山西省、陕西省、湖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海南省、福建省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授权审核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审核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二)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但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
(五)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本决定公布前,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其他派出机构完成授权审核准备工作的情况,适时公布后续授权名单。
附件:
首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按照提交工作报告的时间顺序排列)
序号
| 派出机构名称
|
1
| 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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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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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陕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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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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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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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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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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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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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辽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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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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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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