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长城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1〕115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
长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长城保护基础工作,我局决定开展长城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在长城资源调查中登记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各类长城遗产,我局均认定为长城。
二、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在长城资源调查中已登记,但尚未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遗产报请我局予以认定。
三、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长城,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附件(省级长城资源概述、长城资源认定申请表、已认定长城资源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版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本通知第一条所指的已认定的长城遗产应当填写已认定长城资源登记表,本通知第二条所指的尚未认定的长城遗产应当填写长城资源认定申请表,省级长城资源概述中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长城遗产应当分别予以详细说明,具体格式见本通知附件,并可从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下载格式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