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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六、本所鼓励本次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的上市公司在7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半年度报告内容。在此期间,上市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当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1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对相关情况作出披露。

  十二、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半年报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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