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11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1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2011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1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2011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创业板上市公司将从复牌之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预计2011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1年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1年7月15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