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震救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地震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对《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04年10月27日地震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原安全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中震发救〔2004〕136号)同时废止。
中国地震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促进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地震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