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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修订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要进行单独检测时,其检测所需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按关键元部件单独检测的周期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收到认证费用之日起计算时间)。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验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通常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同时进行,但也可分别进行。
  4.6.2年度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常规年度跟踪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度内进行,并应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特殊跟踪检查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应分别接受跟踪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跟踪检查,否则按不能接受跟踪检查处理。
  4.6.2.1跟踪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4.6.2.2跟踪检查内容
  年度跟踪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6.2.3 跟踪检查时间
  跟踪检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6.2.4 跟踪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跟踪检查结论。跟踪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跟踪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6.3 监督抽样检验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行业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状况制定年度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电阻焊机除外,电阻焊机的抽样检验仅在必要时进行)并负责实施。每一认证单元最多抽取1台/套代表性样品。
  监督抽样检验用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地点可以是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工厂销售网点。
  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场/工厂销售网点抽取一定数量的获证产品用于监督抽样检验。认证委托人、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
  工厂应在抽样后10日内寄出样品,指定的实验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
  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具体的检验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及评估报告报国家认监委。
  4.6.4年度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准许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4.6.5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原则上,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跟踪检查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控制参数(见附件2)或涉及整机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备案。
  5.1.2.2变更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或需进行样品测试/工厂检查,如需样品测试/工厂检查,测试/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5.1.2.3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指由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认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对拟备案的内容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向认证机构备案后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
  变更备案时,误报、漏报、提供虚假信息均视为变更无效,认证机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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