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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修订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家认监委本着“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相关要求,对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说明及实施要求见附件。

  附件:1.《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编号:CNCA-01C-015: 2011)
  2.《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要求及修订说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编号:CNCA-01C-015: 201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

2011-06-23发布               2012-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检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认证时限
  4.6 获证后的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4 认证证书的使用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 加施方式
  6.4 标志位置
  7.收费
  附件1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附件2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附件3 电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由低电压供电或由机械驱动的焊接电源和类似工艺所用的焊接电源及辅机具,包括: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多功能弧焊机(多种焊接工艺组合)、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送丝装置、焊炬(枪)、电焊钳。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适用标准相同、功能相同、工作原理(主回路及控制方式)相同、结构(供电电压、冷却方式、产品主要部件安装结构等)一致、安全关键材料一致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应明确同一单元内的具体型号。具体产品的申请单元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企业,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对应一个生产者(制造商)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生产企业应提供对应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资料: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等;
  (2)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2);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标识;
  (5)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样品
  4.2.1.1样品选取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该型号为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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