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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对加气站使用的地下储气井,重点检查其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井口装置改造情况,以及储气井充装、应急救援演练、作业人员培训等相关记录。督促使用单位定期进行储气井上窜、沉降情况和气体泄漏检查。

  (二)加强压力管道监管。

  对城市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场所输送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压力管道,要重点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定期检查、巡线检查、定期检验、管道停用、报废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并督促检查停用或报废的压力管道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消除自行安全检查、定期检验和运行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事故隐患,压力管道是否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等。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管理,开展获证企业全面检查。

  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溶解乙炔、化学试剂、压缩液化气体、氯碱、工业硝酸、碳化钙、民用硝化棉、硫酸、硅铁、油墨、石油产品、合成树脂、胶粘剂、燃料中间体、氰氨化钙等品种。

  各省级质监局要根据以上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检查。一是检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检查企业关键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三是检查企业的生产场所、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规定要求。四是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非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再从事许可产品生产的企业,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对于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危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已售出的产品,并限期整改。各省级质监局要认真做好有关企业的整改复查工作,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证。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对无证生产重点产品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该取缔的,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制假售假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企业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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