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特〔2010〕13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精神,保障“两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涉及质检系统有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一、开展安全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质检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承压设备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开展隐患整治,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定,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同时,指导企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中生产、使用、储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加强值班值守,深入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二、突出检查重点,消除事故隐患
(一)加强压力容器监管。
对大型储存用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特别是靠近居民区的设备要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旦发现人员密集区域或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压力容器存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并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对进入城市的危险化学品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罐车),必须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经检验或超期未检的罐车不得上路运输。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时应当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值守。罐车随车的装卸软管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继续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各地质检部门应与安监、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燃气汽车用气瓶的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