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的规定和工作要求,为统一和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编号,我局对原编号方法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予以公布。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质检特设函[20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方法
(一)基本格式
××× × ×× ×××-××××
××× 证书项目代号
× 机构类型代号
×× 地区代码
××× 顺序号
-×××× 有效期年份
共14位,包括“-”。
(二)代号含义
(1)证书项目代号
由两个字母和一个数字表示为TS7。
(2)机构类型代号
由一个数字表示
机构类型
| 代号
|
质检系统检验机构
| 1
|
企业自检机构
| 2
|
行业检验机构
| 5
|
无损检测机构
| 3
|
气瓶检验机构
| 4
|
型式试验机构
| 6
|
水质检验机构
| 7
|
安全阀校验机构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