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的要求,做好型式试验人员的考核工作,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行为,我局组织制定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本试行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考核工作。
第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型式试验(检验)机构执业。
第四条 型式试验人员的职责:
(一)严谨、科学、规范地进行相应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
(二)审查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和产品设计文件,编制型式试验方案、试验规程,完成型式试验过程的操作和记录;
(三)型式试验结果的分析与认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数据或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
第五条 申报型式试验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