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锅炉级别要与申请单位的制造许可级别相一致;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关设计、校核等人员签名应齐全;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锅炉结构形式,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表4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锅炉设计文件。申请单位应将设计中的重点能效指标和参数如实填入附表5,由审查机构逐一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要点如下:
(一)设计说明文件
1、锅炉设计文件是否包含了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计算依据;
2、锅炉的总体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锅炉的选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锅炉能效指标是否符合《规程》附件A限定值的要求。锅炉材料的选用、结构形式和结构尺寸等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阀门、仪表的配置、采样点的设置以及能耗统计、热工仪表的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等是否符合《规程》附件B的规定;预留测点孔的数量、位置是否满足测试单位进行能效测试和经济运行监测的需要;
4、锅炉运行工况范围、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配套辅机的选用、清灰装置以及锅炉主要结构参数在说明文件中是否都有说明;是否符合《规程》和国家节能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中对锅炉性能、特点、安装调试要点、运行维护和水质要求等安装指导要求是否具体;经济运行操作说明是否符合《规程》和国家节能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二)计算文件
1、热力计算书的计算项目是否齐全;各项目的计算方法是否有依据;所有受热面是否都得到良好冷却并具有良好的传热效果,非受热面元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可靠的绝热;
2、烟风阻力计算项目是否齐全;各项目的计算方法是否有依据;鼓、引风机选取的型号、数量、压头、流量、功率是否与计算结果相匹配;
3、介质流动阻力计算项目是否齐全;各项目的计算方法是否有依据;给水泵、循环水泵的选型是否与计算结果相匹配;
4、各不同温度区的稳定导热保温计算是否齐全;保温材料的种类和厚度是否能够确保该处的外表温度符合《规程》的规定;
5、过量空气系数的选定是否符合《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排烟温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规定;达到该排烟温度是否采用了与之相匹配的结构设计。
(三)锅炉结构
1、是否根据不同燃料特性组织合理的燃烧方式和结构;是否合理布置受热面;各处的烟气流速是否与相关计算一致;
2、锅炉结构是否方便对受热面进行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燃煤锅炉,其对流受热面是否设置了清灰装置;
3、对锅炉燃烧设备和炉膛结构的审查重点为:
(1)炉膛设计是否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是否相适应;炉膛空间是否能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室燃炉是否提供了炉膛容积热强度指标值,沸腾炉、层燃炉是否提供了炉排面积热强度和炉膛容积热强度两个指标值。
(2)锅炉配风装置是否能够根据燃料的燃烧过程合理配风;其结构是否安全可靠、操作方便;是否能够保证灵活有效的调节;风压、风量是否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
(3)层燃锅炉燃烧设备是否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炉排结构是否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炉拱是否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炉膛的积灰是否能够定期放灰或回灰复燃;
(4)室燃锅炉的燃烧机布置是否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卫燃带设置是否与水冷度、着火温度相匹配;室燃锅炉的内置式烟尘分离器结构是否合理;分离效果是否符合烟尘初始排放标准要求;烟气阻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外置式烟尘分离器结构是否合理,外壳是否全部采用水冷结构;
(5)大于1吨的燃煤锅炉是否采用机械燃烧;
4、锅炉是否合理设置了检查(修)门(孔);各门孔是否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是否采用了有效的密封结构;各单元的漏风系数是否在标准要求之内;
5、省煤器、空气预热器是否有防磨损措施;是否设置了清灰装置;其结构和受热面积是否与烟气流速、烟气温度、传热系数等参数的计算相匹配;
6、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是否满足《规程》附录B的要求;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是否预留了能效测试及计量控制孔(点);各测量孔是否便于检测、显示、记录锅炉各个能量值;运行状况下是否能方便调节和控制;
7、鼓励采用强化传热技术和余热回收技术。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是否采用了有效的尾部烟气回收装置;回收装置能否有效地吸收烟气中水蒸汽的汽化潜热。
(四)锅炉配套辅机
1、一次鼓风机的型号、数量、压头、流量、功率是否与计算结果相匹配;是否配备了二次鼓风机,其风量、风压是否合理;
2、引风机的型号、数量、压头、流量、功率是否与计算结果相匹配;
3、给水泵、循环水泵的选型、数量、压头、流量、功率是否与计算结果相匹配;
第三章 节能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锅炉制造前,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应与设计文件的安全鉴定工作同步进行,申请单位在向审查机构提出安全鉴定的同时申请节能审查,按附表4《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文件清单》(一式四份)提供设计文件,按附表5《锅炉设计文件能效数据表》(一式三份)提供能效参数,以及本企业取得的制造许可证(或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及相关表单后,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审查时,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记录》(见附表2)进行记录,并将其作为节能审查报告的附件存档。各审查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对于散装锅炉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审查工作,并向申请单位出具《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报告》(见附表1),并做出下述节能审查结论:
(一)修改设计。 锅炉设计中个别地方不符合相关节能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节能审查人员应当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并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对设计修改部分重新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