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0〕66号)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19号)的部署,我局选取北京、辽宁、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甘肃、湖北、广东等省市的11家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二)的规定进行。各参加试点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本次试点工作,请相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督促指导。
试点机构应当在2010年11月底前选取至少两家锅炉生产单位进行试点工作,对每家生产单位审查1至2套锅炉设计文件。各试点机构应当在2010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节能处上报下述文件:
1、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2、对《办法》的修改意见;
3、对审查的每套图纸,按照《办法》附表1~5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机构应当同时将上述文件电子版本发送到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节能研究测试中心,邮箱地址:liuxingjia_liu@163.com。
对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附件:1. 参加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机构名单
2.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参加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机构名单
序号
| 试点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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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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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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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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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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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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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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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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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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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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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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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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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规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境外生产的锅炉除外),其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节能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是指对锅炉设计的经济性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规定的审查。
第四条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由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第五条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一般应当结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进行。
第六条 申请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 (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对已经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七条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技术依据是《规程》以及相应标准。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节能审查内容及要点
第九条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文件完整性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和配套辅机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锅炉的设计计算文件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第十条 对于新设计的锅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的要求提交设计文件。对于已经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只需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