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大中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健全劳务派遣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引导。完善企业裁员机制,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节 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以企业集体协商为主体,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为补充,努力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加强集体协商代表培训,提高协商能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第三节 改善劳动条件
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推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第四节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拟订劳动标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集体协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及时介入和有效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专栏10: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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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02 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为重点,在全国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覆盖面达到85%。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
03 制修订劳动标准。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制修订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和一批重点行业劳动定额标准。
0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05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在全国逐步建立网格化管理体制,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监察协管员队伍,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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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加快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步伐,加强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充实基层调解人员和仲裁办案辅助人员。完善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第六节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建设
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拖欠工资刑事案件移送等监察法规制度,健全违法行为预防预警和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案件,有效处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强基层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监察服务设施建设,实现监察机构标准化、执法规范化、人员专业化。
第七节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
大力加强农民工工作,建立促进农民工进入城镇落户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改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推动解决农民工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文化生活、权益保护等方面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专栏11: 农民工权益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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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就业信息引导,开展劳务输出对接,加强劳务品牌培育和推介,建设一批特色劳务基地。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02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重点培养技能适用型和技术熟练型农民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建立农民工基本培训补贴制度,推进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
03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推动企业和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
04 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在农业富余劳动力流动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市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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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社会保险、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设施建设,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一节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适度集中的原则,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主要提供公共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功能。加强省级、地市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主要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结算等服务功能。加强省级、地市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就业实训基地、技能培训中心、技能鉴定中心等,不断改善职业培训能力。加强国家级和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中心建设,实现分层次、相互衔接、特色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格局。
重点加强县及县以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以公共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功能为重点,整合资源,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流程科学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专栏12: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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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县级、乡镇(街道)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争取全国所有街道、乡镇都建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有社区、行政村都设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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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