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63号)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